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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作為全球知名的金融中心,除了便利的交通條件和快捷的國際貨幣匯兌服務,其靈活的稅制和較低的稅率,也是吸引全球客商在香港成立公司的重要優(yōu)勢。隨著CRS協(xié)議的逐步實施,如何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,就成為全球客商面對的重要課題,而香港憑借稅收體系的優(yōu)勢和與全球各國廣泛簽署的稅收協(xié)定網(wǎng)絡,再一次成為全球稅收籌劃的中心。今天,港通咨詢顧問就為大家介紹,香港稅收居民的相關情況。
首先,讓我們了解下什么是香港稅收居民。按照香港《公司管理條例》(第32章)成立的具有法團地位的公司,只須向內地有關當局提交香港公司的注冊登記證書副本,或商業(yè)登記冊摘錄的核證本,便可證明其香港居民身份,無需向本局申請居民身份證明書。
除按照香港《公司管理條例》第32章,在香港注冊成立的發(fā)團公司這種常見情況外,還存在一種特殊情況。即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團公司,在特定條件下,也可被認定為香港法人稅收居民,但是這類公司沒有香港公司注冊登記機構頒發(fā)的商業(yè)登記核證本。這種特殊情形包括兩類:
1、香港公司A,在內地成立法人公司B,但B的實際管理機構是A公司。根據(jù)國稅函【2007】403號文第三條規(guī)定,B公司具有香港法人居民身份,屬于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團公司;
2、香港公司A,在香港和內地以外的第三方國家或地區(qū),成立法人公司B,但是B的實際管理機構是A公司,根據(jù)國稅函[2007]403號文第三條規(guī)定,B公司具有香港法人居民身份。
但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某企業(yè)是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人公司,即使能夠取得香港稅務機關出具的居民身份證明,也不能享受內地與香港的稅收協(xié)定安排。因為這類公司被認定為實際管理機構不在香港,因此該公司屬于受控制的一方,不具備“受益所有人”身份,不滿足享受稅收協(xié)定的前提條件。
而對于認定香港稅收居民中“實際管理或控制機構位于香港”這一硬性指標,也有極為全面且嚴苛的認定標準,通常包括以下幾項:
1、董事會
香港稅務局會審查董事會會議的詳細情況,包括籌備工作地點、董事會會議的地點、董事會成員的實際出席情況、會議期間討論和待解決的問題,以及問題的執(zhí)行和解決情況。并且還會對每個董事會成員的居住地點進行審查(可以理解為公司通常在董事會成員所在的地方進行業(yè)務操作)
2、員工
香港稅務局會詳細調查該公司是否在香港雇傭了員工。同時還會收集每位雇員的個人資料(如姓名、國籍、年齡、薪酬等)及工作職責詳情,以作商業(yè)主體測試。
3、公司機構
通常是指申請人的固定營業(yè)地點和銀行賬戶的所處地點,用于開展業(yè)務和金融活動。此外,香港稅務局還會關注該申請人在獲得有關稅收優(yōu)惠福利收入方面的利益所有權情況,特別是獲得優(yōu)惠稅收待遇后的被動收入(如特許權使用費、股息、利息收入或資本收益等)。
由此可見,香港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條件相對苛刻,但實際上與近期熱門的離岸地區(qū)《經(jīng)濟實質法》極為類似。如果您對香港稅收居民認定有任何疑問,歡迎您與我們聯(lián)系,港通咨詢顧問必將竭誠為您服務。港通咨詢顧問專注個人、企業(yè)服務十余年,獲得萬余客戶信任。能為您提供國內外公司注冊、香港個人銀行開戶、香港公司銀行開戶、香港公司年審、審計報稅、國內公司代記賬報稅、恢復香港公司注冊等全方位、一條龍服務,讓您全身心投入公司業(yè)務發(fā)展,再無后顧之憂。選擇港通,選擇安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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