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本地最常見的注冊形態(tài)為“有限公司”(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),依據(jù)《公司條例》可具有以下基本結構:
1.1 法律主體類型
1.2 公司內部架構
1.3 股本制度
流程依據(jù)香港公司注冊處官方指引(CR Registry – e-Registry 指南),企業(yè)一般按以下順序操作:
2.1 名稱查冊
2.2 準備文件
需準備文件如下:
2.3 遞交申請
2.4 成立時間
2.5 成立文件交付
根據(jù)香港公司注冊處最新收費表(Companies Registry Fees Schedule),費用大致包括:
香港公司成立后需持續(xù)遵守多項法定要求。以下內容基于稅務局(IRD)及公司注冊處公布的合規(guī)制度:
4.1 年度申報
4.2 會計與審計
根據(jù)《公司條例》第429條,公司必須準備財務報表并由持牌會計師進行審計。
關鍵規(guī)范包括:
4.3 利得稅(企業(yè)所得稅)
根據(jù)稅務條例(Inland Revenue Ordinance,Cap.112):
4.4 零報稅與離岸稅制
實踐中,如公司在香港無收入或無應稅利潤,可按實際情況進行零申報,但需符合稅務局對“無香港來源利潤”的評估標準(官方指南:DIPN 21、DIPN 46)。
申請離岸利潤豁免需提交詳細業(yè)務資料,稅務局將按“經(jīng)營地點”、“核心價值創(chuàng)造活動”等標準進行事實認定。

香港銀行受香港金融管理局(HKMA)《反洗錢及反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(AMLO)監(jiān)管,開戶需滿足盡職審查(CDD)要求。
常見審核因素包含:
香港稅制基于地域來源原則,無全球征稅制度,但國際銀行、稅務合作框架要求公司維持合規(guī)記錄。
6.1 CRS(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)
香港于2017年實施 CRS,由稅務局負責自動交換信息。公司銀行賬戶需按真實受益人制度申報。
6.2 經(jīng)濟實質(Economic Substance)
對于僅在香港注冊但業(yè)務主要在境外的企業(yè),香港無本地化經(jīng)濟實質法規(guī),但商業(yè)銀行及境外稅務機關可能要求查詢實際經(jīng)營活動。
6.3 遵循 BEPS 要求
跨國企業(yè)需關注 OECD BEPS 2.0 規(guī)則中涉及最低稅負(Pillar 2)與信息披露要求。實際適用度依稅務局政策更新為準。
7.1 跨境貿易
7.2 持股與境外投資
7.3 知識產(chǎn)權管理
7.4 資本操作
以下為簡要對比,用于企業(yè)決策參考:
8.1 與新加坡
8.2 與美國(例如特拉華州)
8.3 與歐盟
9.1 銀行開戶不通過
原因包括業(yè)務不透明、實益擁有人結構復雜、資料不充分。
適用法規(guī):HKMA《指引 6 – 客戶盡職審查》。
9.2 年審或報稅逾期
香港稅務局與公司注冊處會產(chǎn)生逾期費用,且影響公司信譽。
9.3 離岸利潤被否決
常見原因包括:核心管理在香港、合同簽訂在香港、交易證據(jù)不足。
9.4 未保存賬簿
根據(jù)稅務條例第51C條,賬簿需保存至少7年。
以下時間線基于一般公司設立當年后的年度義務,可作參考:



